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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 (修订)》政策解读

        《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8月31日印发实施,现对该《办法》作简要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根据工作安排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全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时存在的申请受理、审查、告知承诺等方面的问题,厅组织对2019年出台的《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征求了厅机关相关处室、11地的意见,2次组织专家讨论研究,10余次修改完善,目前形成了《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四章十八条,修订后的《办法》二十三,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是新增了两个章节。增加了第四章告知承诺制(5条)及第六章附则(1条)两个章节,明确了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及申请资料、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及发证事宜、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的情形等;规定了自新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原《办法》。

        二是对部分章节进行调整

        第一章总则(7条)中新增水资源区域评估名词解释、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评估期限及重新开展评估的情形等条款,对其余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二章申请修改为申请和受理(5条),增加了分级审查的条款,将申请提供资料中“开发区建设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修改为“开发区批准设立文件或开发区建设规划(方案)”等支撑性资料”,确保全省开发区均可提出申请,其余条款依据《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第三章审查(2条)不予通过增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节水评价不通过”等2种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3条)新增了动态跟踪的条款,明确了预警及核减的情形;增加了违法追究的条款,依据问题严重性进行依法追究;对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删除了各章节中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相关表述。如原办法中“五通一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