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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100-140000 水事纠纷调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对争议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了解纠纷发生原因、争议焦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纠纷裁决建议。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组织有关各方落实政府裁决、水事纠纷处理意见或协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妥善处理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400号)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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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200-140000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
        2.审核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取水工程有关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验收决定书并送达项目单位;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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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300-140000 取水许可证的延续或变更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延续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取水许可延续或变更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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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400-140000 对泉域内采矿排水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登记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采矿排水影响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 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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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500-140000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部委规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验船师进行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转报决定或不同意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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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600-14000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或市水利(水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组织验收。
        2.审核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4.送达责任:将验收鉴定书并送达项目法人或市水利(水务)局;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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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700-140000 水利工程招标备案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告知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水利工程招标备案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同意水利工程招标备案。
        4.送达责任:将水利工程招标备案书面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告知项目法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招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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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801-140000 非公开招标方式批准
        8.1邀请招标方式批准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告知非公开招标方式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存档。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批准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相关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
        属地 点击查看
        1500-Z-00802-140000 8.2可不进行招标方式批准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告知非公开招标方式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存档。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批准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相关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属地
        1500-Z-00803-140000 8.3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方式的批准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 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告知非公开招标方式批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拟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存档。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批准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相关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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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0900-140000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规定对设计变更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设计变更类型。
        3.决定责任:对需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踏勘,提出审批意见。
        4.送达责任:批准文书通知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批准的设计变更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五条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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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000-140000 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部门规章】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专家审查安全鉴定成果。
        3.审定责任:审定安全鉴定报告书。
        4.送达责任: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并送达鉴定组织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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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100-140000 渔业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规章】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第39号令) 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第39号令)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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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200-140000 省级防汛补助资金和应急度汛资金核拨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条  
        1.申报责任:主动公开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建立健全公平、公开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
        2.分配责任:在核实申报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分配计划,及时办理资金下达或资金拨付。 
        3.事后监管责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洪法》第五十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11〕328号)第五条 第三章 第四章
        与财政厅共同行使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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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300-140000 省级抗旱减灾资金核拨   【行政法规】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五十条    
        1.申报责任:主动公开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建立健全公平、公开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
        2.分配责任:在核实申报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分配计划,及时办理资金下达或资金拨付。 
        3.事后监管责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需要验收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农〔2011〕328号)第六条 第三章 第四章
        与财政厅共同行使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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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400-14000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
            
        1.告知责任: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水利部和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在山西水利网向全省公告本年度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工作通知,明确本年度考核工作要求。
        2.申请责任: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对三类人员进行内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3.受理责任:①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承办人核对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②当面告知各类申报人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要件后能符合条件的等类具体问题;③登记符合申请条件的并留存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扫描件;④退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资料;⑤暂时留下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要件的申请资料,当补充完善的要件送达,符合条件要求的登记留存,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退回相应资料不再受理。
        4.审核责任:①受理申报工作结束后,厅安办承办人分类核对、统计,汇总登记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数和人数,整理各单位书面申请材料,送厅安办主任审核;②厅安办主任审查,承办人核实审查意见,主任再审核核准;③厅安办将申报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和人数提交委培单位;④委培单位根据厅安办的要求,制定培训考试计划,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教材资料、试卷,通知相关人员备课,根据教学需要租赁培训场地。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后,拟制培训和考试通知报厅安办;⑤经厅安办主任同意,送分管厅长批准后,委培单位下发通知,组织培训与考试;⑥厅安办监督整个培训和考试过程。
        5.审批责任:①委培单位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厅安办,经厅安办承办人核实后,拟制考试合格公示名单通知,经厅办公主任审查签字,送分管厅长审批签发;②厅安办在水利网上公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6.办结责任:①公示大约20日后,厅安办根据公示名单开始制证;②厅安办承办人将制好的证书,送交厅办公室加盖钢印,完成制证工作;③厅安办承办人通知有关单位领取证书。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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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500-140000 跨省引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 第五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检疫进行审查;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水产苗种产地现场检疫;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水生动物疫病,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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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600-140000 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三十一条  
        1.通知责任:将发放、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审核责任:对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情况进行审核。
        3.公告责任: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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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700-14000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核拨   【行政法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各市上报资金数额。
        2.审查责任:对照国家、省核定的移民人数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核拨资金计划报送省财政厅核拨。
        4.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14〕118号)第四条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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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800-140000 取水许可初审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十条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的意见文书;信息公开。并转报水利部流域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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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Z-01900-14000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 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水利部令第40号)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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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其他类 1500-Z-02000-140000 水利规划审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水法》第十七条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43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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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其他类 1500-Z-02100-140000 取用水计划审批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各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结合各市提出的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对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取用水计划申请批准的意见文书,信息公开,并转报水利部流域机构。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取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点击查看